摩托車被強行“借”走制止未果,出了事故,親屬索賠73866元,到底該不該賠?無證擅自駕駛他人車輛,超速發生事故肇事者當場死亡,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日前,重慶市墊江縣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確定車主無需賠償。【 案情回顧 】 1月13日晚上8點,鄧某武與某摩托車俱樂部成員鄔某相約在墊江縣天寶寨廣場碰面,同行人還有俱樂部的高某某等人。聊天中,鄧某武發現高某某停在路旁的寶馬摩托車鑰匙未拔下,便見獵心喜,邊說“我坐一下”,邊跨上摩托發動車發動駛離。盡管高某某立即喊道“不要騎”,但制止未果。 鄧某武以81km/h的速度在明月大道上超速行駛,在此期間,高某某為了保證鄧某武的安全,一直在設法與其取得聯系。當晚9點,在鄧某武駕駛摩托車與右側路的巖石發生擦碰,導致車輛失控,撞上人行道路燈桿,鄧某武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鄧某武的父母鄧某德、王某某以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車鑰匙、未盡到車輛管理義務為由,將高某某訴至墊江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鄧某武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產生的部分損失73866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鄧某武與被告高某某系初次相識。鄧某武與鄔某碰面后曾向鄔某說到自己前兩天又被交警暫扣高架摩托車一輛,但因其本人沒有摩托車駕駛證,希望鄔某幫其取車。
法院認為,被告高某某所管理的涉案車輛質量合格,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范圍內,并且已經熄火靜置的摩托車在車輛管理人視線范圍內,被告高某某未拔下摩托車鑰匙的行為并不是為別人擅自駕車提供方便,不存在暗示他人隨意騎車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車鑰匙的行為本身也不會給他人造成不便或損害,亦不可能必然導致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同時,基于摩托車管理人的普遍認識及合理判斷,被告高某某無法預見到初次相識的鄧某武會擅自駕車駛離,且鄧某武駕車駛離時被告高某某立即進行了制止,制止無果后亦積極設法聯系鄧某武以保證其安全,已經盡到了車輛管理人的管理義務。
另外,在案涉事故發生前,鄧某武還表示自己前兩天又一次被交警暫扣高架摩托車一輛,鄧某武更應該認識到其違法駕駛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及法律對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其應當吸取教訓,合法駕車。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鄧某德、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F判決已生效。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車主未拔下摩托車鑰匙的行為是否屬于未盡車輛管理義務之情形。車輛管理人對車輛的管理義務應當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其管理摩托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車輛遭受毀損、滅失風險或者防止給他人造成不便及損害后果。
如果因車輛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而造成車輛遭受毀損、滅失后果,車輛管理人應當向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車輛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造成車輛給他人帶來不便或損害的后果,則車輛管理人應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摩托車管理人的普遍認識及合理判斷,即使管理人在摩托車熄火后未拔下鑰匙,其可以預見到的風險主要為摩托車毀損、滅失風險,此時車輛管理人承擔這一風險的對象為車輛所有人,而非他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的三種具體情形: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這三種情形均系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嚴重放任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情形,而該條也規定了“應當歸責于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其他過錯”的兜底性條款,應為明顯的、符合一般生活常識的過錯。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痛失愛子確屬不幸,但不能根據事實上、時間上的聯結性將交通事故歸責于法律上沒有過錯的車輛管理人高某某。 【 法官提醒 】 車輛駕駛人應當在取得有效駕駛證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不能超速駕駛,更不能無證駕駛。如果因為酷愛高度危險的摩托車駕駛運動而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只會讓自己和家人陷入無盡的苦痛中,得不償失。
【 未拔車鑰匙不是未盡車輛管理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