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對一摩托車生產企業開“罰單” 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
工信裝罰〔2017〕015號
工信裝罰〔2017〕015號
2016年9月,我們收到江門大長江集團有限公司送來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第581號、582號、583號、584號、585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你公司生產的華威龍牌HL125T-5A型和HL125T-11A型兩輪摩托車侵犯江門大長江豪爵牌HJ100T-6型兩輪摩托車的整車及摩托車儀表、尾燈、前大燈、前位置燈等外觀設計專利。
上述行為不符合《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3號)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12月18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你公司異議反饋。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3號)第二十條等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撤銷你公司華威龍牌HL125T-5A型和HL125T-11A型兩輪摩托產品《公告》。
二、從即日起進行為期3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你公司新產品申報和上傳產品合格證信息。整改期滿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2月10日
抄送: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